重庆市渝中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督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包头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包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在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所需的费用。具体包括房屋补偿费用、附属物补偿费用、搬迁补助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安置房建设所需费用以及拆迁涉及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全部用于拆迁房屋的补偿和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存款额度应不少于所需拆1
迁补偿安置资金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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