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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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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中共三亚市委员会,三亚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2.08.21生效日期:2012.08.21时效性:现行有效

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的管理,保护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进行补偿和人员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及国防军事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和安置标准,按国家、省规定补偿标准就高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第四条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补偿的业务指导工作。征收土地具体补偿安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区、镇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支持和配合征收土地的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征收土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提出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补偿和要求。

第二章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程序

第六条征收土地方案由各区、镇人民政府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批。第七条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5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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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土地征收组织实施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对已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的土地进行勘测、权属调查、附着物丈量、青苗清点和劳动力人口调查,拟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区、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并落实征地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征地补偿、安置有异议的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土地征收工作。

第三章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第十二条凡在三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含水田、旱田、旱地、园地、林地等其它种植业用地,宅基地等其它土地,以及淡水养殖塘、高低位养虾塘、鲍鱼养殖场、禽畜养殖场和青蛙养殖池等所在土地),应给予征地补偿。

征地补偿费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实施后在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产权人。

第十三条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三亚市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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