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缩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学习指导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会议对《商检法》进行了修正。《商检法》是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依据,也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要执法依据。《商检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的形成。《商检法》分为总则、进口商品的检验、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章,共41条。
第一章主要规定了《商检法》的立法目的、法定体制、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目标、范围、内容和依据。
1、《商检法》的立法目的共有四项,分别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
2、《商检法》规定的法定体制有两项,一是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分别管理全国和所辖地区的商检工作,二是规定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3、《商检法》规定了商检的五项法定目标,分别是。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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