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云南动物卫生监督网
云南省动物检疫申报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实施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实行检疫申报制度。
第三条云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管理和指导全省的动物检疫申报工作,各州市及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管理本辖区内的动物检疫申报工作。
按照动物产地检疫的需要,依照方便群众、就近申报的原则,动物卫生监督所在乡镇、动物流通较多的行政村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具体受理动物检疫的申报事宜。
第四条
动物检疫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凡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以及参赛参演动物等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立的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不得向属地以外的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
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到引种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第五条动物检疫的申报方式和程序如下:
申报人应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内,采取申报点填报或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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