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动物检疫申报管理办法-云南动物卫生监督网
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辖区内有关动物防疫活动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其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章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频率
第六条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监管内容包括:
(一)强制免疫情况;
(二)加施畜禽标识情况;
(三)建立养殖档案情况;
(四)动物疫病检测情况;
证申办情况;
(六)防疫消毒情况;
(七)染疫、病死、死因不明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八)出栏动物申报检疫情况;
(九)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十)种用、乳用动物符合健康标准情况,以及检测不合格的处理情况;
(十一)有关记录保存情况。
第七条对除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外的其他动物饲养户的监管内容包括:
(一)强制免疫情况;
(二)加施畜禽标识情况;
(三)动物疫病检测情况;
(四)防疫消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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