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如何办理[样例5]
关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苏人保规[2011]17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第72号令)和《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02号令)的有关规定,为落实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现对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对象,为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但不包括下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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