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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律师业务的市场定位与业务开拓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

一、总则

1、为规范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提高非诉讼业务的水平,特制订本规则

2、非诉讼业务开展的成功与否、非诉讼业务水平的高低,体现了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整体业务层面,因此,非诉讼业务将是本所未来主要拓展的业务领域

3、根据目前本所的业务现状及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十年战略发展规划纲要》,非诉讼业务主要涵盖以下范围(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相应增加或修正):

(1)公司与商务业务;

(2)证券、资本市场业务;

(3)银行、金融业务;

(4)房地产业务;

(5)知识产权业务;

(6)涉外业务。

4、本规则旨在列出本所律师在办理非诉讼业务时普遍适用的原则性规定,各业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业务部门的单项实施细则(如需要)

5、本所管委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实际情况的变化,每

[]月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二、办理非诉讼业务的基本工作规则

(一)普遍性工作规则

6、一份聘请或代理合同是我们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前提,无论是一般性的日常法律顾问服务,还是某特定的专项法律服务,任何非诉讼业务,应首先以本所名义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聘请合同(合同可按照本所的标准合同格式文本或客户要求的文本签订),并在合同中明确主要的经办律师及其职责,职责的确定要适当而准确,不应为迎合客户的需要而无限扩大。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办理业务之前签订合同,经办律师应在事后尽快与客户补签合同。

7、非诉讼业务的基石是各类书面文件的整理与归档,在与每一个客户或每一个项目进行初步接触时,就应当即刻为其建立专门的档案。本所应建立一整套完善、高效并易于管理的文件档案系统,按照类别分类进行管理,必要时可利用本所建立的网络和数据库系统对客户进行管理。

8、在与客户进行初次接触后,经办律师应根据所了解或掌握的情况向客户提交一份尽可能详尽的文件清单或工作程序(这些清单和程序应根据本所的业务发展随时完善和补充),并依据这些清单和程序向客户展开初步的尽职调查

9、尽职调查是我们开展下一步工作的增础,尽职调查的过程也是发现问题的过程,我们应尽可能充分掌握并分析客户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寻求解决之道

10、强调非诉讼业务的专业化合作与分工,我们应当成为各方面的专才,而不是全才,因此,在所内建立一套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也是非诉讼

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谨记在任何时候,我们是一个整体在为客户提供服务,而不仅仅是某个人。

11、除不宜公开的事情可以采取口头沟通的方式外,坚持以可以留下记录的书面方式(如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采用本所统一的格式文本与客户进行沟通和交流,以书面方式提交我们的看法、建议或意见

12、一般情况下,建议在办理非诉讼业务过程中要尽可能制作工作底稿或工作记录,并记录我们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时间和内容。工作底稿即是我们工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保证在任何时候我们的工作都是扎实、严谨的,经得起事实和时间的检验。

13、任何时候都要谨记,客户聘请我们的最终目的是为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而不是一味地提出问题、制造问题,却不主动去为客户找出专业、有效的解决方案

14、经办律师在办理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应自觉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客户许可,不得向与业务无关的第三方或新闻媒体泄露有关客户或业务的秘密信息

(二)尽职调查

15、在与客户初次接触或初次会谈后,应根据初步了解或掌握的情况,在第一时间内(原则上不超过三天)向客户发出一份书面的尽职调查清单,尽管这时的清单内容可能是不完整或并不具有针对性的


(未完,全文共4790字,当前显示145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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