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2013年11月13日修订
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和市司法局的要求,结合本所律师办案实际情况,制定本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条、本所档案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设兼职档案管理员一人,具体负责档案审查、归档、保管等工作。
第二条、律师业务档案分类和立卷范围。
1、诉讼类。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仲裁代理等。
2、非诉讼类。法律顾问、执行代理、合同审查、咨询代理及其它非诉讼业务等。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的内容和排列顺序。
1、刑事代理:
目录;收案审批表;收费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书或指定书;受理案件谈话笔录、阅卷笔录;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证人笔录;调查材料;承办律师的辩护或代理意见;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起诉书、上诉书;辩护词或代理词;出庭通知书;裁定书、判决书;上诉书、抗诉书;超期未归档案件情况说明表;服务质量监督卡;结案报告。
2、民事代理。目录;收案申请表;收费凭证;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诉状、上诉状或答辩状;受理案件谈话笔录;阅卷笔录;调查材料;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集体讨论记录;代理词;出庭通知书;庭审笔录;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超期未归档案件情况说明表;上诉书;服务质量监督卡;办案小结。
3、法律顾问。目录;收案审批表;收费凭证;法律顾问合同;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法律顾问工作记录表、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的记录和有关材料;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法律顾问工作小结;服务质量监督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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