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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律师所管理办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心得

学习《律师所管理办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心

研读《律师所管理办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心得颇多。新办法旗帜鲜明地提出律师事务所要把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强化了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责任,更加严格了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创新了律所管理体制。首先关于律所管理有以下几点应引起注意:

一、将“拥护党的领导和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事务所从业的基本要求,要求律师事务所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和管理,在律师所开展党的工作

二、增强了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管理手段,旧的管理办法只有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章程及管理制度的律师,才可以解除聘用关系或者除名,新的管理办法赋予了只要违法违规执业、违反章程及管理制度或者考核不称职即可辞退或解聘,而不要求严重违反

三、严格禁止律师事务所投资入股兴办企业,明确律师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

四、明确不得违反政府指导价标准及风险代理规定收取律师费

第四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并如实入账,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有关违规收费的举报和投诉,不得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五、明确律师事务所不得放任、纵容律师采取六类方式违规执业。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教育管理本所律师依法、规范承办业务,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不得放任、纵容本所律师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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