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暂行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加强对公司各项目部施工现场施工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劳动防护用品”)。
(三)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公司安全质量部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四)公司各项目部从事施工管理和作业的人员,统一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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