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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动物检疫工作提升的因素分析.

制约基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的因素及对策

作者:康国华

谢嵘

赖新山赖新山

摘要基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是国土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保障,分析了制约基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的因素及其原因,并就此提出对策,以为基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基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制约因素;原因;对策;江西吉安

全国各县级森防检疫机构自20世纪80年代成立以来,通过几代森防人的艰辛工作,为国家的林业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为国土生态安全提供了积极有效的保障,基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随经济1制约基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变革和发展的因素及其原因

1.1体制因素

1.1.1现行体制。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3条“县级以上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之规定,县级以上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属于法规直接授权代表国家执行植物检疫的行政执法单位,是经国家批准的林业系统内2家代表国家执法律法规的公益事业单位,应该纳入参照公务管理的范畴进行管理[1]。然而,在全国的数千个县级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仅有极少一部分,大部分仍属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如江西省吉安市13个县市区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没有一个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范畴,这种体制势必产生县级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人员工资、检疫测报基础设施投入、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等经费不足及人员队伍不稳定等一系列的不利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事业的深入变革和发展的因素。

1.1.2产生现行体制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国内大部分县财政可用资金十分紧张,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各类事业单位的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同时,县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法律赋予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的行政执法和公益性质不重视,对林业有害生物对国土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的破坏性认识程度不高。因此,在批准成立机构时将其定为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而其中又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居多,致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现有体制很难适应现代林业发展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执法的高要求。二是一直以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拥有较高的育林基金分成比例,从建国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所得育林基金分成足够开支,因此,对森防检疫机构和林业工作站等下属事业单位的体制机制没有理顺。然而,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森林天然林资源的大量消耗,育林基金征收标准不断降低甚至不收,林业系统可支配收入逐渐减少,林业所辖事业单位的体制和事业经费问题就逐渐突显出来。特别是中央推动实施林权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还利于民,进一步调低育林基金的征收标准和分成比例,林业所辖事业单位的体制和事业经费来源问题显得尤其突出,这就使县级森防检疫机构,特别是独立了的森防检疫机构不得不面临经费紧张、人员队伍不稳定的严峻局面。

1.2专业人员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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