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内部控制基本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确保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安全、有效、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控制,是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三条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一)确保全行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二)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五)确保全行资产和客户资金的安全。第四条内部控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全行所有机构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业务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机构、开办新业务、开发新产品或运用新技术,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四)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五)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本行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六)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内部控制应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业务经营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本行内部、本行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并及时加以改进。
第二章内部环境
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以及本行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股东大会享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对全行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全行经营决策权。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全行经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董事会下设立三农金融发展委员会,负责组织推动全行“三农”金融业务发展,负责审议“三农”业务发展战略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基本政策制度、风险战略规划等事项。
在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三农金融部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经营管理,协调解决三农金融部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董事会有关“三农”业务发展的各项决策。
“三农”金融业务逐步实施事业部制管理,实行单独的资本管理,建立单独的三农信贷管理体制,实行单独的会计核算体系,实施单独的风险拨备与核销政策,建立单独的资金平衡与运营机制,建立单独的考评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单独的资源配置,进行单独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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