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提交在材料
一、借款人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包括借款用途、金额、期限、还款来源、还款方式等);
2、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门面房租赁合同(房产所有权、场地使用权等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合伙或融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居住地社区证明;
8、
①.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同时
提供未安置证明;
③.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无不良助学贷
款证明;
④.其它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9、自筹资金证明;
10、借款人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11、借款人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未婚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证明。
二、担保人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收入证明。
三、街道社区提供下列材料:
1、小额担保货款申请审批表;
2、小额担保货款反担保人(个人或组织)认定表;
3、调查报告。
四、要求
1、借款人如实填写申请书,内容完整无涂改;
2、按时配合调查、核保;
3、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身份证、户口簿复印在一张);
4、营业执照、借款人身份证、优惠证(毕业证、失业证、军人退役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其它材料一式二份。
平顶山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管理办法
就业登记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者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在招用
或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包括:用人单位录用登记和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
第二条就业登记的内容包括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建立
或解除劳动关系情况等。
第三条办理就业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用人主体资格的
材料;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灵活就业人员提交常住地街道或乡镇公共就业
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认定证明);
(三)户籍不在本地的劳动者,还需提供合法居住证明;
(四)劳动者居民身份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到公共就业人才服
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
第五条用人单位在工商注册地或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自主创
业、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及其雇工在经营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在本人常住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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