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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备案应该如何办理-唐山

劳动用工备案业务办理一次性告知

一、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二、劳动用工备案的主要内容。劳动用工备案分初次备案、变动备案和注销备案:

(一)初次备案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含改制和破产重组单位)应当在成立30日内办理初次备案。尚未建立用工备案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要求时限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1、办理流程。开通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录入单位信息→打印资料和导出电子版文件→开户领取《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和申报账户通知单。或选择窗口系统开户录入信息。

2、申办材料。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登记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劳务派遣公司还应当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变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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