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留置权与抵押权或者质权关系

中国物权法应设立施工留

置权

摘要。文章阐述了我国留置权、合同法第286条、业主支付保证担保的有关问题,并认为不动产留置应是登记留置权而不是占有不动产。我国物权法应设立不动产的施工留置权,以解决工程拖欠款问题。

关键词:物权法不动产留置施工留置权工程拖欠款工程担保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下称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者认为物权法草案应设立不动产施工留置权,以解决工程拖欠款问题。本文就此进行探讨。1承包人优先受偿的法律性质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关于承包人优先受偿的法律性质,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法定抵押权说,二是优先受偿权说,三是

1

留置权说。这种争论持续了许多年。由于法理模糊,《合同法》第286条的施行步履维艰。2002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这样的司法解释引发了更多问题。例如,有些业主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因为供应商没有优先受偿权;有些银行不愿意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因其受偿权劣于承包人。而成功拍卖业主工程的案例也不多见。2我国法律的留置权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


(未完,全文共2904字,当前显示72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