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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合理规范的流转

建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新机制

文章来源:《理论前沿》2004年第4期[作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张翀]发布时间:

08-06-1610:33:06276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问题,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农村土地承包法》特别强调了农民的土地流转权,不仅在政治上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还给占中国人口73%的广大农民提供了一个法律武器。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执政为民的精神。《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在我党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这对我们如何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确保农业基础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研究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健全、完善和创新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机制,是当前我国土地政策法律研究的重点。

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内涵

土地权利的流转,一般是指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如政府征用土地,致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在现阶段,我国土地流转更多的表现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在农村主要表现为农用地的内部流转(指由已承包土地的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该土地的使用权在一定的限期内转让给其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按照我国《宪法》和现行的土地管理法,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流转是不合法的。因此,在研究农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时,最狭义、最典型的土地流转的概念,是指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再把承包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主体的行为,这也是本文讨论的主题。

二、建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客观要求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得到了分离,土地流转开始活跃起来。但是,目前的家庭

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中国社会发生重大转折时期的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主要依靠农民群众的自发力量推动建立的,这就注定了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性以及后续补充、修改、完善工作的长期性。家庭经营承包尽管有效地解决了劳动和报酬的脱节问题,实现了责、权、利的统一,但终究还不是完整的农地制度,特别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这种制度的缺陷就越发明显地表现出来,诸如因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造成了实施现行农地制度的困难;土地变动频繁、人地关系不稳;农户土地规模小,地块细碎,效益低;土地转让收益分配不公与失序;土地纠纷多等问题。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现行制度与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趋势不相适应。反映到土地流转领域,由于农户的土地权利过小过少,土地产权不明晰,土地使用者不能够依照法定程序自主地有偿转让、出租、抵押土地,因而大大阻碍了土地流转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同时也造成了土地隐性市场和投机活动的猖獗,影响了土地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因此,建立、完善和创新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机制,不仅是土地资源配置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贯彻“十六大”精神、促进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农用地使用权流转是健全和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乃至整个土地制度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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