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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首席独任仲裁员的开庭经验小结-深圳仲裁委员会

优秀仲裁员代表王千华在仲裁员大会上的发言

各位尊敬的师长前辈、各位同仁:

获得“优秀仲裁员”这一荣誉,在下倍感光荣。今后的工作中,必将继续谦虚谨慎、努力学习,为深圳仲裁委的发展贡献力量。

我想谈两点关乎仲裁员自身修养的问题。第一,客观认知自己的认知;第二,宽容地对待当事人和律师。

首先,仲裁员对自己的认知要有客观认知。仲裁员要查明事实,适用法律,还有一个工作是要善于观察自己的思维,知道自己的思维是怎样的,为什么这么想。

在那些疑难案件中,裁判者的真实的法律思维过程,与裁决文书文字表面所表现出来的逻辑有时是不同的。第一个不同,在裁决书中,我们看到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是分开论述,互相独立的;但在人的法律思维过程中,事实与法律问题有时是互相纠缠、互相影响的。第二个不同,在裁决书中,我们看到演绎推理三段论的大前提和小前提是互相独立、互不干涉的;但是,在真实的法律思维过程中,大前提和小前提有时不是互相独立而是互相影响的。真实的生活世界的事实和法律规范条文之间不一定总是严格对应的。要运用演绎三段论,有时必须先解决法律判断的大前提和小前提之间相适应的问题。为了获得公平公正的结果,必须对事实进行剪裁和选择加工,对规范进行合理解释,才能获得互相适应的大小前提。在此种情况下,大前提和小前提不是分别

三个不同,在裁决书中,我们看到在时间和逻辑顺序上,必定是先有论证,后下判断。但是在真实的法律思维过程中,判断和论证过程的时间顺序关系有时不是先有论证后有判断,而是先下判断后论证,或两者的发生顺序是循环的,裁判者的目光在判断和论证之间来回反复,对判断和论证都同时不断相应地修正,以使两者间互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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