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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规避新劳动法风险

刘墉说:我不是教你诈,是教你看清世事;

我说。我不是教企业诈,是教企业看清新《劳动合同法》。

新劳动法一出,企业顿成“弱势群体”。

央视大裁员,华为大辞职,知名企业动作频出,犹如惊弓之鸟,而这一幕将在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以后达到高潮。

比起1994年的《劳动法》,新法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而且明确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核心,对企业冲击最大的莫过于以下几点:

a.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用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c.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资的80%;

d.除培训费、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外,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企业劳动制度的民主和公开;

f.劳务派遣人员无工作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面对苛刻的新法,在保持企业竞争力与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企业该何处何从。

a.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策。2008年1月1日新法实施后,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最好以3年合同期为宜,因为按照新法规定,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这样便于企业利用试用期充分考察劳动者,掌握主动,一旦不符合条件,可以在这个期间解除合同;同时,如果该企业是一个集团公司,可以让下属多个子公司分别多次与劳动者订立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规避一个企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的”是指谁要求续订。法律条文指向不明确,如果是企业提出续订的意思表示才能够签无固定期限的话,似乎又回到原来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双方当事人同意签订劳动合同上面去了,那么,企业依然可以采取不同意续订方式而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例如。近期华为公司,包括任正非(老总)在内的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华为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即先“主动辞职”,再“竞业上岗”),再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废除现行的工号制度,所有工号重新排序。尽管华为的做法有些偏激,但毫无疑问却是对《劳动合同法》的“积极”回应,尤其对于一些历史悠久,员工数量庞大的企业来说,及时清理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应当是当务之急。

b.用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策: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满一年不订立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不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企业应当改变观念,将上岗后再签合同转变为先签合同后上岗,规范管理。

前段时间央视大面积辞退“临时工”,包括中央电视台及各栏目聘请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众所周知,中央电视台机构庞大,部门众多;加之其受体制限制,正式员工数量有限。那么仅凭中央电视台的正式员工,绝难完成纷繁复杂的电视采、编、播这一系统工作,需要大量临时性或长期性的“编外人员”作为补充。但在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这些未与中央电视台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人员”就违背了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而中央电视台也极有可能面对众多的劳动争议。

c.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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