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鉴定结论争议诉讼案的法律思考
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与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共同进行诉讼活动形成的,具有参考利用价值并立卷归档保存的最原始、最全面的信息记录。[1]诉讼档案贯穿整个审判过程的始终,是审判过程的真实记录,同时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诉
讼档案的利用率也随之提高,而传统的主要依靠人力查询方式显然已不能满足当事人的需要。因此,在信息化时代如何加快现代化信息技术在诉讼档案管理中的应用,推进法院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已成为目前之所需。
一、法院诉讼档案信息化的基本理论
“诉讼档案信息化是信息化在档案领域的具体实现,其基本内涵与信息化的内涵是一致的。诉讼档案信息化是档案事业发展中的一项动态系统工程,由诸多相关项目构成。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绝不是某一个或几个方面的事,它也不是单纯的技术现代化、手段现代化过程,也不能简单地与档案数字化、网络化建设等同起来。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包括了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信息数据库建设,档案信息资源的有序组织,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档案人才的培养与用户的培训,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等等。”[2]笔者认为: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信息化是指在诉讼档案形成、收集、整理、归档、查询、管理等各个方面,推广和应用以计算机网络为中心的科学技术,构筑由计算机网络硬件和软件实现的诉讼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优势,利用信息技术传播速度块、存储量大、查询快捷和信息资源共享的优势,实现以科技手段智能化辅助法官办案的系统工程。
二、法院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
诉讼档案是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是法院众多信息资源中最基础的部分。在当今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信息时代,诉讼档案面临着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严峻考验,诉讼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已成为历史必然。
(一)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是深化法院改革的必由之路,关系到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信息化建设在法院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作为信息化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院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尤为关键。科学、有序、高效的档案管理模式将彻底改变法院过去传统的“看守库房式”档案管理办法,数字档案的全新管理理念、利用信息技术构建的新型法院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为审判工作和司法实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全新、快捷、安全的服务。因此,诉讼档案的信息化建设深化法院改革的必由之路,关系到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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