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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青少年犯罪及预防的调查与研究

关于我区青少年犯罪及预防的调查与研究

青少年犯罪主要指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

一、我区青少年犯罪基本情况

2008年至2010年期间,我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

1、男性青少年犯罪人数多于女性,女性犯罪从属性强,以暴力犯罪为主。据统计,男性占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90%,以行为模式简单,耗时少,易操作的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强奸、寻衅滋事犯罪为主;女性青少年犯罪人数,占青少年犯罪总人数的10%。如,09年11月13日在沈阳市某技术学校的宿舍楼与教学楼之间的路上,李某和王某因打雪仗一事发生争吵并厮打在一起,高某阻拦李某殴打王某,后李某用剪刀将高某的胸部划伤,后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一年。

2、犯罪类型多,以财产犯罪为主。我区青少年犯罪涉及的类型较多,排在前五位的犯罪类型依次是:盗窃,故意伤害,抢劫,强奸,寻衅滋事。侵财类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60.5%。10年5月12日至10年5月14日张某同刘某、国某、仲某持电棍威胁并抢走张某等八人手机各一部及少量人民币。而后仲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四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其中三人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罚金四千至一万元,而仲某因自首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千元。

3、团伙性、突发性、随意性、从众性强。根据我区青少年犯罪数量统计,突发性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67%,团伙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55%。这种团伙是时聚时散性的,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多数是临时起意,具有随意性。09年6月,新城子街的吴某与吕某,因处对象一事产生纠纷。吴某找到弟弟等朋友帮忙打仗,吕某遂找到其朋友在沈北新区早市打架斗殴。共有20余人参与殴斗且有多人受伤。大多数人参与斗殴的原因,竟然是不好意思拒绝,有的是甚至不知打仗的原因。最终,有十四个人被判处一年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被处以缓刑。

4、罪犯文化程度较低,改造难度大。在青少年犯罪中,文盲占2%,初中二年以下文化的人占73%,只有25%的人是初中毕业。此外,由于青少年被拘留、逮捕后,接触了更多的涉嫌犯罪的人,使其心灵再次受到污染。50%的青少年在服刑或者缓刑期满后,再次走上犯罪道路。2009年,未成年人王某因与他人共同在区内盗窃自行车、摩托车等物品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刚结束,因再次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犯罪是内在动因与外在诱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内在动因起着决定作用。犯罪人自身内在的动因是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其所生活的外部环境中存在的各种诱因,也对犯罪的形成有着不容低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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