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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近年来,少数地税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以“权力为资本,人情为媒介,金钱为诱饵,谋取私利为目的”的违法违纪职务犯罪案例屡见不鲜,严重的损害了地税机关的形象,同时也扰乱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因此,作为国家的重要执法部门和预防职务犯罪重点部门的地税机关,必须扎扎实实地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这是树立地税机关良好职业形象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地税干部队伍素质的迫切需要。

一、新时期地税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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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件大多发生在基层征管第一线。首先,现行领导体制,很多事情都要基层“一把手”负总责,由“一把手”拍板定夺,在许多时候“一把手”成了上管不着,下管不了的监督

“死角”。而基层“一把手”更是长期工作、生活在基层,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群众监督太浅,法律监督太晚,也就很有可能出现基层领导干部“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不到位”,“以权谋私、以税谋私、为个人和小集体谋取非法利益”的现象。其次,由于基层税务工作人员掌管业务的直接性,以及他们工作在征管第一线的特殊性,每时每刻都与纳税人、纳税单位有着密切联系,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利益的包围、诱惑,加之地税征管范围广、人员分散,不便于有效监督,一旦个别干部放松主观世界的改造,经不起权与利的考验,就可能导致职务犯罪。

第二,职务犯罪大多发生在税收执法权的运行过程中。税收执法权是国家通过法律方式赋予税务机关的最主要的权力,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实施的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减税、免税等一系列各不相同的管理行为,无一不是在行使税收执法权。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来看,个别“见利忘义”的税务人员为自己“捞好处”、“谋利益”大多是利用行使税收执法权之便。

第三,作案隐蔽性强。一些税务人员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力,在懂法、懂业务、懂检查规程的情况下实施职务犯罪,具有一定的迷惑性、欺骗性或职业隐蔽性。

第四,后果通常很严重。地税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危害在于一方面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另一方面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税款流失或经济损失,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或上百万上千万的损失。

二、新时期地税干部职务犯罪的一般表现形式

地税部门职务犯罪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这种情况直接发生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或擅自降低税率,改变税目,或给纳税人开具发票而不征税款。二是贪污税(公)款。违法违纪者有的分联填开完税证,头大尾小贪污差额;有的利用纳税人不懂税收有关规定,收税不开票。三是以各种名义、借口,向所管辖的纳税户借钱借物,借占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暗示或公开要求纳税人提供吃喝玩乐;收受或索要纳税人礼品、礼金和证券四是挪用税(公)款。主要是不按税收票款“限期限额”的双限规定结报入库,结报一部分票款,挪用一部分税款等。五是收关系税、人情税。任意降低税率、缩小征收范围或擅自不加收滞纳金,从而在税收上照顾熟人亲友或为行贿人在税收上谋取非法利益。六是利用职务或职权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和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谋取非法利益

三、诱发地税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是失衡心理导致职务犯罪。腐朽、奢侈的生活方式在诱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充斥着头脑。加之放松学习和改造,把手中权力变成换利谋私的工具。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不讲学习、不讲政治、不讲法纪,在金钱、权力面前利令智昏,忘乎所以,完全丧失了党性立场和作为领导干部的政治道德,背弃了党的宗旨和入党的初衷,单位的钱如同自己的钱一样,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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