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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系统预防职务犯罪的认识和思考

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及其预防

2009/5/16非常感谢,根据市检察院的安排,今天由我来和大家探讨有关职务犯罪的问题,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共鸣。十七大创造性地提出了五大建设,以及国家预防腐败监督管理局的成立,以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反腐五年规划》)的出台,这些都足以表明目前我们国家对待职务犯罪的政策已经开始转型,从以往的单纯重打击到打击与预防并重这么一个格局,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当然,可能有的同志会问,既然现在这么重视预防,是不是就不用打击了呢,其实不然,相反打击的力度更大,从去年对一些大案要案的查处上就很能说明问题,你比如陈良宇、郑筱萸的案子。尤其是郑筱萸的案子就更能说明问题,2008年5月29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郑筱萸受贿649万余元,一审判处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郑也就成为继胡长清,成克杰之后第三位被判处极刑的省部级高官。郑一审被判死刑可以说突乎了很多人的预料,因为郑有坦白的情节,认罪态度也教好,所有的脏款都已上缴,这也就打破了以往我们国家对省部级高官腐败案件“坦白、认罪、退赃”即可免死的这么一个惯例。对郑筱萸判处死刑,我个人觉得除了郑筱萸他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之外,更重要的我觉得是高层向那些高官犯罪发出了紧急叫停的这么一个响亮的信号。

那么究竟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有什么危害性,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有效预防职务犯罪,这就是我今天和大家所要共同探讨的四个问题。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主要罪名

关于职务犯罪,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对职务犯罪的认识也不尽一致。一些国家称其为“公务员犯罪”,或者“白领犯罪”,专门指

1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的犯罪。

严格来讲职务犯罪并不是我国刑法所使用的概念,也就是说它既不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类罪名,也不是法定的具体罪名。而是刑法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针对具有利用职务性这一类犯罪在法理上的概称或总称。目前我国刑法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观点也是多种多样,从我国刑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并结合《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来看,我们认为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滥用职权,实施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从目前我国《刑法》来看,涉及职务犯罪的内容主要有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以及第十章的军人违反职责罪。

由于时间关系,下面我就几个主要的罪名和大家做个简单的介绍:

1、贪污罪(邹三水案)(318“南海神话”林裕行案,原工行南海支行行长。因贪污罪、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判死缓。以收取贷款户“利息差”、“赞助费”的手段私设“小金库”,总额高达7080余万,其中林以各种名义先后数次拿走了318万。)

2、挪用公款罪(横峰建行胡永春案、铅山银监会姜会武案、上饶县建行胡瑜平,三个共同点:鄱阳人、辩护人都是余湘明、挪用手段基本一致,都是利用从其他行拆借来的资金,打到私人账户上,胡永春挪用了8353.7375万元,并有692.1万元未归还。)

3、受贿罪(广丰顾慧案)“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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