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的登记。
第三条
林权登记主要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在登记管理工作中还会产生其它登记,如更正登记、补发登记、预告登记等。
初始登记是指初次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林权权利人),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办理的林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林权权利人所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四)集体所有及使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及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五)跨越行政区域界线的林地,经四至接边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归属并书面同意后,可由林地所有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证;未经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所发放的林权证一律无效。
(六)依法登记的林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林权登记的申请
第六条
凡未载入林权登记簿、发放国家统一式样林权证的宗地,林权权利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初始登记申请,办理林权初始登记。
未经初始登记的,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该林权的其他登记。
第七条
已通过初始登记的林权,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3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决议、方案等;
(四)按有关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林权权利人提出初始登记时,《林权登记申请表》上应有四至接界人签名,林地所有权单位、村委会、乡镇政府还应当签署意见。
第十条
申请林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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