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监督联络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与驻在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信息交流,及时了解掌握驻在地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增进沟通协作。落实督查督办事项,实施有效监督,经国家林业局驻黑龙江省专员办与省林业厅共同协商,决定实行兼职联络员聘任制度,在黑龙江省各市(县)林业局、国有林场管理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农垦总局、龙煤集团、哈尔滨铁路局及有关有林单位聘任森林资源监督联络员,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范围和人数
在黑龙江省各市(县)林业局、国有林场管理局和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农垦总局、龙煤集团、哈尔滨铁路局及有关有林单位各聘任1名森林资源监督联络员。
二、基本条件
1、热爱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2、熟悉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熟
悉森林资源林政管理业务知识和森林调查知识;
3、从事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和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林业行政执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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