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而制约该项工作进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土地权属争议问题。
一、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权属争议历史问题多,争议时间长,难点集中,焦点突出,调查取证和处理难。经历土地改革、计划经济等历史时期,土地权属争议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土地权属争议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疑难杂症”,证据收集难度大,特别是原始资料不完整甚至缺失,保存下来的一些证据由于当时条件限制,也难以保证真实性。而且土地权属争议往往涉及利益较大,当事人常常会把调处人员视为对立面,甚至伪造证据使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难上加难。
(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经费无保障。目前该项工作主要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地籍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没有专门的工作机构,由于人员流动性较大,工作量大,工作质量难以保证。在办案经费上,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不收费,所有办案开支均由国土部门支付,遇到不服处理决定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国土部门还要代表政府出庭应诉,必要时还要聘
请专业律师处理涉诉案件,增加了行政成本。
(三)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层级较低,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缺乏法律依据。目前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在程序上主要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确权主要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主要依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其没有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提出具体措施。上述法律法规难以涵盖实际发生的复杂的土地权属争议情况,致使适用法律困难。
二、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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