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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颁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70104

【实施日期】

19970201

《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第一条为正确、及时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

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问题

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从实

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第四条土地权属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

门负责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省农垦、森林工业系统国有农场、国有林业局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土

地权属争议,由省土地管理局在省农垦总局、森林工业总局及其管理局设

置的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国有林场内部、草原之间发生的权属争议,分别由林业、畜牧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

按《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的管辖权进行处理。

第六条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双方共同的上级人

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办理下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交下级人民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申

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

名、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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