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优秀范文5篇]

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

【发文字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第6号令

【颁布时间】

1991年11月14日

【生效时间】

1991年11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权限

第三章调处程序

第四章处理原则和依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均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应坚持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原则,保护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必须尊重历史,面对现实,贯彻协商为主,分级调处,有利生产,便于管理的原则。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过程中,各方应当做到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依法办事。

第四条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严禁借土地权属争议聚众闹事、行凶、械斗,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调处。县(市、区,下同)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纠纷调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调处部门)负责办理调处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对调处工作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各级调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管辖权限

第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按下列规定确定管辖:

(一)发生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县人民政府管辖;

(二)发生在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内跨县的,由所在地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辖;

(三)发生在省内跨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的,由省人民政府管辖;

(四)发生在省属以上单位(含省属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由所在县人民政府提出调处意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辖;跨乡(镇)的,由县人民政府管辖。

第九条山林、水利、矿产等行业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调处。

第三章调处程序

第十条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时,各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不得单方面发放可能影响土地权属争议的证照,发放的一律无效。

第十一条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未经人民政府调处的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不得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辖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向同级调处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调处申请均应书面提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是公民的,只填写姓名、住址,下同);

(二)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请求调处的理由、具体要求,并附地形示意图;

(四)有关证据材料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


(未完,全文共5774字,当前显示137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