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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优秀范文5篇]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概述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是地籍处的重要职能之一。主要处理省委、省政府、国土资源部等上级部门交办的以及跨市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建厅以来,累计受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120余宗,调处率达到了100%,结案率达80%以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率等均为100%。通过有效地开展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解决了一大批历史遗留、错综复杂的问题,化解了矛盾,维护了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遏制了因土地权属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为构建和谐辽宁省、促进辽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一、土地权属争议的概念及类型

(一)基本概念。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因不同主体间就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二)土地权属争议类型:

1、国有土地所有者与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

2、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

3、国有土地使用者之间;

4、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

5、国有土地所有者与集体土地使用者之间

(三)当前我省涉及比较多的土地权属争议有:

1、军队与地方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

2、涉及宗教团体的土地权属争议;

3、涉及石油、铁路等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

4、涉及林业、水利等部门的土地权属争议;

5、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

6、宅基地使用权争议

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具体内容

(一)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3、现有利益保护的原则,主要体现争议双方应本着保护现有利益的原则,不得进行任何破坏土地资源、阻扰争议解决的行为;

4、坚持先协商、重调解、慎处理的原则

5、诉讼解决以行政处理为前置的原则,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应先采用行政处理的方式,只有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方式

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的方式主要包括协商、政府处理和诉讼。

1、协商。协商是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的最基本的方式。我国法律鼓励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解决争议。

2、政府处理。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管辖权限,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进行行政处理。

3、诉讼。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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