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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操作办法

单元2—6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2-6,l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概述

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快速发展,对于推动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活跃和扩大汽车消费,改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受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贷款市场竞争不规范、近年来汽车价格波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汽车贷款的风险逐渐暴露,《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1998年)中的许多条款明显不能适应新的市场变化,难以有效发挥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防范汽车贷款风险的作用,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起草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10月1日实施。与前者相比有较大的变化,主要表现为:

一是扩大了贷款人的范围,将贷款人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扩大为包括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是将借款人细分为个人、汽车经销商和机构借款人,对不同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资质条什,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要求。其中,对个人借款人首次明确除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1年以上(含1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

三足针对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比如,规定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商用车和二手车贷款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70%和50%等等。这里规定的首付款比例是最低限。在实际操作中,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自主确定具体的首付款比例。为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不仅可以提高首付款比例,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投保“车贷险”,即汽车贷款保证保险。但首付款比例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限,否则,汽车贷款风险过大,汽车贷款业务很难持续健康发展。

四是强化了对汽车贷款的风险管理。专门设立“风险管理”一章,要求贷款人建立借款人资信评级系统和汽车贷款预警监测体系,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对汽车贷款实行分类监控以及建立汽车贷款信息交流制度等等。这些新变化,集中体现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适应汽车市场发展新情况,强调贷款风险和贷款管理相匹配的原则,既有利于促进汽车贷款业务扩大发展,又有利于有效防范汽车贷款风险。

2-6.2个人汽车贷款

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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