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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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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全省更好地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和工信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关于加大汽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财建[2009]247号)和•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湖北省户籍的农民以及农场、林场和渔场的职工(以下简称购买人),购买具有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的规定车型的汽车、摩托车,按国家规定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明和牌照的(含省外购买、省内或省外上牌),均可在购买人户籍所在地申领补贴,享受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

第三条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购买人购买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摩托车和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后购买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报废和购买为同一个人)由财政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省财政厅、省经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和省国税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

4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负责补贴资金管理,会同商务和经信等部门认定下乡汽车摩托车授权经销商名单。并在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授权的经销商名单编制成册,分别向省级负责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各职能部门通报。

省经信部门负责对•产品目录‣内生产企业和下乡产品的组织管理。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下乡汽车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对报废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进行指导监督。

商务部门负责下乡汽车销售、销售商备案和报废汽车进行组织管理。

物价部门负责对•产品目录‣内下乡产品的价格进行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产品目录‣内汽车摩托车经销商的主体资格和进入市场销售的汽车摩托车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国税部门负责对产品目录内经销商、特约经销商和下乡产品的税务票证的监督管理。

质监部门负责对•产品目录‣内确定的产品进入市场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直补农民的原则。

公开透明,指补贴政策与办法公开,补贴资金申请与发放透明。生产企业、产品目录和授权经销商的名单在全国公开;享受补贴资金的农民名单和补贴金额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直补农民,指补贴资金足额直接拨付到农民的个人银行帐户,确

5保农民得到实惠。

第六条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第七条各级财政、经信、公安、商务、物价、工商、质监、税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新车购买、所有权转移以及市场秩序、产品质量和价格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第二章下乡的产品和销售

第八条依据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名单及产品目录‣所列的产品,确定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产品。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包括:

(一)微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不超过1,800kg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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