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动车业务指南
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须知
一、有关规定
初次申领号牌、行驶证的,除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外,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及复印件。
(五)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
(六)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七)机动车标准照片。
(八)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九)小客车提供型侦验车通知书、单位小客车还应提供《定编小客车使用许可证》或未列入定编凭证原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机动车变更登记业务须知
一、有关规定
(一)申请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对于准予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管所交验机动车。
(二)变更发动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三)机动车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更换整车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四)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五)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车管所应当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机动车档案应当密封,交由机动车所有人携带,于九十日内到住所地车管所申请转入。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车辆管理所查验机动车档案,确认机动车,对于符合条件的,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六)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的,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到车辆管理所,填写《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七)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填写《变更备案申请表》。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申请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车身或车架登记的分两种:变更前申请: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变更后申请: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的,提供变更后的机动车标准照片。
6、属于变更车身或者车架的,提供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和变更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刑侦验车通知书原件。
7、机动车标准照片。
(二)申请变更发动机的: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变更发动机来历凭证原件、复印件。
6、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刑侦验车通知书原件。
8、机动车标准照片
(三)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
1、《机动车变更登记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机动车制造厂出具的更换后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原件。
6、非免于检验的车型还应提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8、机动车标准照片。
9、刑侦验车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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