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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所博士后工作管理实施细则20150312(定稿)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为了加强我所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加强学术交流,培养青年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国人部发[2006]114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2号)和《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中国科学院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博士后工作管理

第一条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实行研究所、研究室(中心)和合作导师分级管理。人事处负责博士后流动站日常管理,执行博士后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研究室(中心)负责博士后的进站评审、学术考核、在站管理和出站评审等工作,并督促合作导师和博士后执行研究所各项规章制度。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的学术指导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了解博士后日常的工作、科研和思想状况;指导博士后按计划开展科学研究,恪守学术规范,完成各项考核和研究所安排的任务;与博士后协商解决合作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第二章博士后的招收

第二条博士后招收实行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为鼓励人才流动和学科交叉,我所培养的博士不得申请进入原一级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研究室(中心)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均可作为博士后合作导师。

第三条申请博士后,应按研究所博士后进站有关程序要求,由研究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报人事处审核后,由研究室(中心)会同合作导师组织答辩,以投票方式确定拟招收人选,经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所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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