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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所博士后工作管理实施细则20150312(定稿)

中科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

博士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学科需求与进站条件

第一条根据全所二期建设规划和总体学科布局,重点在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物理学等学科招收博士后。

第二条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专业对口,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人员,可向人力资源部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章申请程序与材料报批

第三条申请来所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拟以邮件方式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提交个人应聘简历和博士生导师及应聘者熟悉的另外一位专家的推荐信;人力资源部对申请者提交的应聘资料及相关信息整理登记,会同相关事业部审核申请者提交的应聘材料,作出是否适合来所面试的决定,通知申请者来所面试。

第四条申请者按照通知要求,来所面试。人力资源部组织包括来所合作导师在内的3-5位专家对申请者的思想素养、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考核和面试,并对申请者的博士后工作计划进行论证,提出评价意见和是否同意招收的建议,报所领导审定。

第五条通过面试的申请者应及时在中国博士后网上正式办理网上申请手续,经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者,正式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

(二)2名专家推荐信;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获得博士学位的证明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复印件;

(五)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六)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七)二甲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八)留学回国人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表,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出国前注销国内户口者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在国外获长期居住证的人员,应提交国外长期居住证复印件;

(九)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现役军人,应提交其委托和定向单位人事部门、或者部队师以上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脱产定向从事博士后证明,以及原单位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的证明;

(十)辞职人员,应提交原单位人事部门,或地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

(十一)复转军人,应提交转业证或复员证;

(十二)已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中级职务)人员,应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


(未完,全文共2713字,当前显示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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