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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所博士后工作管理实施细则20150312(定稿)

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博士后制度是国家人才资源开发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我省境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湖南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以下简称协作研发中心)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与设站(协作研发中心)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湖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博管会),由省政府领导、省政府办公厅及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研究和协调全省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制定全省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省博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在省人事厅办公。

第五条省人事厅是省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国家人事部、全国博管办的指导,负责落实省博管会各项决定和综合管理本省境内博士后工作。各市州人事局负责辖区内的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设站(协作研发中心)单位应成立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建立由人事、科研、后勤服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的协调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博士后日常科研工作和生活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站、工作站及协作研发中心的设立

第七条流动站与工作站由国家批准设立。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增设流动站、工作站的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省人事厅受理本省境内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申请。各单位申请设站时,须填写《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表》或《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表》,经市州人事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人事厅对拟设站单位进行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再报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批。第八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九条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十条协作研发中心由我省批准设立。是在具备一定条件但暂未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优势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设立,经批准可以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是我省发展新技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创新创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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