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试行办法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私(侨)房(含非住宅)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代理(房屋代管)人:
根据厦府[]地号建设用地批文,拆许字第号,厦国土房拆通[]号拆
迁通告,乙方在路号梯的房屋(产权证号),因""项目建设需要,应予
拆除。甲、乙双方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
计价标准进行协商,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拆除乙方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产权面积平方米(含住宅面积平方米,
非住宅面积平方米),无产权面积平方米,空地面积平方米。住宅房屋实行的
补偿方式。按《规定》经评估,标准房市场价元/平方米,上季度区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
售价元/平方米,则区位房屋补偿价元/平方米,补贴金额元/平方米,区位土地使用权补
偿价元/平方米。
1、货币补偿的产权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为元/平方米,按
产权建筑面积×(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贴金额)+红线内空地面积×区位土地使
用权补偿价,补偿金额为人民币。(¥)。乙方要求单体评估,经评估,评估单价元
/平方米,计补偿金额为人民币:
(¥)。非住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经委托评估所评估,评估单价为元/平方米,
评估总价为元。共计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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