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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

2005-07-05字体显示:大中小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

厦府[2005]1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

为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就完善征地拆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

1、征地补偿费用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水利设施摊销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并实行包干

各区必须严格执行本意见确定的综合补偿标准。特殊情况突破标准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补偿费用必须专款用于征地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2、土地补偿分为四大类区。第一类区为思明区和湖里区;第二类区为海沧区和集美区;第三类区为同安区;第四类区为翔安区。

土地类别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农用地,包括菜地、水田、旱地、渔塘、水库等养殖水面(含耕改池)、果园地(含耕改果);第二类为林地;第三类为未利用地,含荒山、杂地;第四类为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补偿标准:第一类区,不分地类,统一按11万元/亩包干给予补偿,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1万元/亩;第二类区,农用地:8万元/亩,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0.8万元/亩。林地:

3.5万元/亩,末利用地:

2.5万元/亩;第三类区:农用地:

5.5万元/亩,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0.6万元/亩。林地:

2.5万元/亩,未利用地:2万元/亩;第四类区:农用地:5万元/亩,按期交地的,另奖励被征地对象0.5万元/亩。林地:

2.5万元/亩,末利用地。2万元/亩。以上补偿标准为最高标准,第

二、

三、四类区可根据区位细分等级,分级补偿标准须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交地期限以各区规定为准,奖励由各区决定发放。

盐田以及国有滩涂上的虾池、鱼池,各区统一按2.5万元/亩予以补偿,育苗孵化池补偿标准由市国土房产局另行制订。

集体建设用地,按《厦门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规定标准执行。其中属合法的村镇企业用地,思明区、湖里区按每平方米300元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海沧区、集美区按每平方米200元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同安区、翔安区按每平方米150元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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