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操作细则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44号),以及市医保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沪医保〔2007〕232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有关事项
㈠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期限与机构
1、符合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在每年的登记缴费期(10月1日至12月20日)内,到下列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⑴本市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应当到所在学校、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⑵其他人员应当到本市户籍或《上海市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所在街道(镇)的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每年登记缴费期结束后,新生儿、新报入本市户籍人员等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到本市户籍或《上海市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所在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㈡由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的事项
到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医保服务点领取或通过本市医保网站(http://www.xiexiebang.com)下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表一),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参保登记人员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有效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16周岁以下尚未领取身份证的人员除外,下同)、户口簿。
2、本市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3、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配偶(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本市城镇户籍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其子女(2003年8月7日前出生且未满5周岁的)另需提供出生证。
4、有关人员除按规定提供上述证件及材料外,根据个人情况还需提供下列相关有效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⑴处于就业年龄未就业的,需提供本人的劳动手册;
⑵因残疾辍学的,需提供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⑶因大病医疗辍学的,需提供区县少儿基金办公室出具的大病医疗有关证明;
⑷尚未报入本市户籍的新生儿,需提供出生证及其父母的户口簿;
⑸城镇重残人员,需提供经民政部门审定的《上海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申请表》。
㈢由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的事项
由本市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人员,应当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有关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时,参保登记人员(或家属,下同)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有效证件及材料:
1、本市户籍的,需提供本人户口簿;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需提供《上海市居住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㈣由社保部门批准享受城镇高龄老人待遇的人员,可免办登记手续,由医保经办机构在有关部门批准后按规定予以登记。
二、登记受理与审核
㈠医保服务点的受理与审核
1、医保服务点应当对参保登记人员提供的证件、材料及登记表进行审核,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查询其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保的情况。
对户籍等不符合参保条件,或已经享受本市城保(含个保)、镇保或大学生医保等待遇的人员,不予受理,并将相关材料退回。对初步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发给其《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见附表二),告知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缴费手续。
2、医保服务点完成登记受理工作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信息的录入工作,并将登记表与证件、材料复印件一并送交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
㈡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受理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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