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操作细则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2008年07月28日15时50分911主题分类:劳动人事
“医疗保险”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劳社医[2008]7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本局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第二十二条的授权规定,制定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登记与缴费
(一)参保登记业务的办理
各区劳动保障、民政、残联及教育等部门,根据居民居住分布情况,在本辖区内的每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民政办公室、残联部门、托幼机构及学校等机构设立参保登记点。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行政辖区)的城镇居民(下简称“居民“)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本市城镇户籍的未成年人(指当年6月1日前未满18周岁的居民)、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到本市任何一个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
续;
本市各类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入托幼机构的本市城镇户籍未成年人分别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在上述居民中,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到所属街道(镇)社会事务(民政)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本市重度残疾人员到所属街道(镇)残联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参保登记资料
1、参保居民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报表》,凭以下资料办理参保登记:
(1)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及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应当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参保人当页,下同);
(2)未成年人、中小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应当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其中出生后三个月内的新生儿应当同时提供《出生证》原件、复印件;
(3)外国籍学生,申请参保时应当提供护照原件、复印件;
2、参保人如选择委托银行划账方式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需提供指定银行存折与复印件、存折户主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按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授权书》。未办理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手续的参保登记人员,自行前往市地税部门委托代征银行网点缴费。
3、以下居民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应资料:
(1)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需提供《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需提供《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需提供《广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重度残疾的人员,需提供《残疾人证》。
(三)居民个人信息的采集及审核
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未成年人、非从业居民、老年居民,托幼机构负责其入托儿童,学校负责其在校学生个人参保信息的采集和核对,并每周将参保登记资料送所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到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
并打印《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个人征缴核定单》(以下简称《核定单》),再由上述参保登记机构分发给其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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