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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聊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聊政发[2000]88号二ooo年八月十六日)关键词:社会保障医疗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国家、省驻聊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可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与大额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四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五条聊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

卫生、财政、物价、审计、工商、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为确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收支平衡,用人单位参保3年内须按其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缴费基数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调整,由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从“应付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缴费单位依法转让、分立、合并、破产时,应当优先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破产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按当地退休人员上年度人均医疗费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其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条医改启动,同级财政部门需垫支一个月的周转金。用人单位首次缴费需一次性预缴两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作为启动资金,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记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在本规定实施30日内,新建单位应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有关证照,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须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医疗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用人单位必须在3日内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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