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201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培训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根据《公司法》、《指导意见》、《培训工作指引》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本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核。
第三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和提名人应当保证所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四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四)本所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办法、通知等关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五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本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六条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质。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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