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境外滞留车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
82302
【发布文号】
云政发[1995]63号【发布日期】
1995-04-07【生效日期】
1995-04-0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境外滞留车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政发〔1995〕63号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边境27个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联发的署调〔1994〕354号《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处理云南内蒙等地一些企业擅自购买并滞留境外汽车的通知》和署调〔1995〕213号《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对云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境外滞留汽车处理意见的批复》两个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妥善处理1993年8月全国打击走私会议召开以前,我省一些企业对外擅自订货,现仍滞留在境外的车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切实遵照执行。
一、
一、处理范围
1993年8月31日全国打私会议以前对外擅自订货,现滞留境外的车辆,其进车单位、数量和车型以1994年8月20日前各地州政府(行署)按省政府要求上报省打私办的在册名单为准(不含右舵车)。严禁扩大进车单位和数量,违者以走私严肃处理。
二、
二、处理原则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开正门、堵后门、打邪门”的指示精神,本着既使国家财产少受损失,又不能让擅自订车单位得到好处,并使其吸取深刻教训,促其今后合法经营的原则,由国家指定的专营公司向国家经贸委一次性领取进口证明,向外经贸部领取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凭证照章征税(自用加罚款)后放行的方法统一处理,使这批车辆纳入正常管理。各地、各部门要讲纪律、顾大局、严格遵纪守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乘机走私,违者坚决依法从严处理。
三、
三、处理部门和放行口岸
1.昆明海关为该批车辆执法处理部门,其他部门一律不许插手处理。
2.指定国家批准的具有交通工具进出口经营权的云南省汽车工业总公司为境外滞留车辆的领证、收购、销售单位。其他地区、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允许插手收购、销售。各地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汽车,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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