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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租住购买申请

根据《重庆市江津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江津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申请人和家庭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的无住房人员

(三)灵活就业及外地来津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四)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并复垦或被征地拆迁后,无住房的“农转非”居民家庭。经区住房保障中心审理,符合首批摇号条件的申请对象有1262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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