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操作提示
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操作指南(8月版)
(新乡外汇局)
外汇局实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不在名录的企业不得办理货物贸易(以下简称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一、名录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2、《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注意事项:上述材料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其中第
1、2项材料需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签章。
二、名录变更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
1、名录变更申请书(无固定格式,说明变更事项即可);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注意事项。企业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三、名录注销
名录内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a类企业
一、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外汇局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便利化管理措施,企业填写申报单证,进行核查专用信息申报,按规定提交相关单证即可在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注意事项: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即“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
二、贸易外汇登记业务
a类企业以下业务应当在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一)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需持下列资料办理登记:
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
2、进口合同和出口合同;
3、收入申报单证和支出申报单证;
4、相关货权凭证(进出保税仓库的还须提交进仓单和出仓单);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需持下列资料办理登记:
1、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及具体内容、退汇原因及造成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原因、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
2、因错误汇入产生的,提交原收入凭证;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证和收入申报单证;
3、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进口合同;
4、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贸易方式为“退运货物”的报关单。
三、企业报告
企业报告按照业务性质和约束程度可分为义务性报告和主动性报告。
(一)义务性报告
1、贸易信贷业务报告(1)预收货款/预付货款报告
对于30天(指收/付汇日期与预计出/进口日期的时间间隔)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付汇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等信息。
具体操作(以预收货款报告为例):①新增报告
登录监测系统,进入【企业网上报告管理】
→【贸易信贷报告】
→【预收货款报告】
→【预收货款报告新增】
模块,查询出需要进行报告的收汇数据,录入预计出口日期、预计出口对应的预收金额,提交外汇局,完成预收货款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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