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人信息变更备案操作规范
机动车注册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号修订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规定,地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桂公发【2012】
19号),县级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机动车注册登记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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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