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根据“谁介绍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违反发展党员工作规定的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一、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基层党委进行责任追究:
1、未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虽经审查但把关不严的;
2、未按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的;
3、未及时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公示后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未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调查中发现有不符入党条件的问题而仍予以发展的;
4、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
5、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对因特殊情况而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未在六个月内审批的;
6、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未在三个月内审批的;
7、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考察材料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
8、对党支部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的违反发展党员工作规定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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