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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4号)

农机系统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

融检预调第4号

根据法律规定,农机局的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检查行业部门的执行情况、参与制定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拟定农业机械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确定合理的发展目标、步骤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规范基层农机单位的服务、生产,负责农机修理管理工作,指导农机修理网络建设、指导全市农机成人教育行业管理,负责农民农机技术教育工作、管理全市农机化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对农机产品质量进行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农机产品供应服务工作,负责农机产品的适应性实验评估和鉴定工作。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开展深入查办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工作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农村反腐倡廉建设,保障民生,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促进农业健康发展的具体体现。

当前,在农机领域,农机购置补贴涉嫌职务犯罪是一个重要问题。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党和国家实施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自2004年中央将农机具购置补贴专项纳入国家“三补贴、两减免”的支农惠农政策以来,短短6年时间,资金规模已由最初的7000

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130亿元。然而,随着农机补贴政策资金规模“水涨船高”,各方利益团体的种种违规动作也随之“层出不穷”。搭农机补贴政策“便车”借机谋利的行为开始浮出水面。

1、案发特点

(一)犯罪主体、手段多样。农机领域的职务犯罪触及了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和贪污罪三个罪名,其中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农机主管部门,贪污罪的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组成的共同犯罪主体。犯罪主体的多样性是源于手段种类多,通过对犯罪类型的分析,农机补贴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手段集中体现在利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和共同套取公款上,特别是前者,根据回扣的收取方式和最终去向的差别,分别构成个人受贿和单位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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