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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4号)

对物价部门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

自古以来,职务犯罪便是一种影响巨大,并且备受人们关注的犯罪。饱览历代兴亡历史的明代哲学家王夫之说:“贪益甚,政益乱,民益死,国乃以亡。”由此可见,职务犯罪的危害之大已可以达到祸国殃民的地步,因此除了刑法对其的严厉惩罚之外,通过预防工作的开展,教育干部职工,最大程度减少职务犯罪,对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廉洁和高效政府、密切干部和群众的关系、净化社会风气,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物价部门职务犯罪有关情况

物价部门负责管理国家机关收费、公益事业收费、公用事业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和重要的经营性收费;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法行为,受理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举报;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及仲裁机构办理的重大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及仲裁案件中各种涉案物品标的的价值进行价格鉴证;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管理等。物价部门具有很强的行政权力,因此,这一领域的职务犯罪更不容忽视,应予以高度关注。在我国其他地方,物价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和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果不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我县物价部门也可能存在贪污、受贿和渎职等方面职务犯罪隐患,特别是在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方面容易出现违规操作,价调基金项目报批、申请审查、资金能否审请到,当地的物价部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物价部门在帮助企业申请的过程中及将资金申请到位后返还部份资金作为经费开支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而这种“潜规则”凸显出当前物价部门在制度执行、完善监督、强化教育等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二、物价部门职务犯罪的特点

1、以受贿案件居多,且大案多。在收费许可的管理方面以及在帮助企业申请价调基金的过程中,物价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放松警惕,就很容易走上钱权交易的道路,犯下受贿罪。

2、未专款专用,挪用公款案件频发。物价部门通常在价格调节基金申请到位后返还部份资金,将另外不分资金挪作它用的情况很普遍,由此引发的挪用公款案件频发。

3、犯罪表现形式多样。很多案件虽然都具有权钱交易的受贿本质属性,但在作案手法上各不相同。

三、物价部门职务犯罪原因剖析

(一)主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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