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2009年度深圳市科技计划
申请指南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目录
01基础研究计划
02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03技术研究开发计划04科技创新平台计划
001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002重点实验室
003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004科技企业孵化器05科技创业计划
005创业大赛项目006留学人员创业项目06创新资源集聚计划
007国际科技合作
008深港创新圈(另行发布)009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010研发机构引进07软科学研究计划08无息借款计划
01基础研究计划
一、审批内容
以需求为导向,对我市未来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全局性和带动性的研究项目资助。成果形式主要以论文、著作、专利为主。
重点领域。就农业、能源、信息、资源环境、人口与健康、材料等领域的科学问题,开展多学科综合性研究,提供解决问题的理论依据和科学基础。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195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205号
(四)《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06〕1号
(五)《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一般项目单项平均资助10万元,重点项目单项平均资助50万元。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深圳依法注册的以下单位:
1、大专院校、科研机构;
2、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及在本市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单位;
3、新设立或年审合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4、其他开展科研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直接从事申请项目的具体研究工作,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科研水平,并在同一申请年度内作为项目负责人只能申请1项。
(三)项目申报单位联合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者吸收海外留学人员、市外研究学者共同申报的,深圳市单位应作为项目的责任单位。
(四)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
(五)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1、中、青年(45岁以下)科技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
2、研究工作基础好、技术水平高,已形成物化成果或者标准、专利成果的项目;
3、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具有实质原始创新、有可能成为新的知识增长点的基础研究项目;
4、面向深圳市产业发展需求,有可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5、获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副教授级以上(含副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带头人整合资源,组成创新团队进行交叉学科研究的项目。
(六)以下项目不予资助:
1、医疗卫生科研项目实行委托切块管理,委托市卫生局进行管理,有关项目申报按照市卫生局文件办理,本计划不受理医疗卫生系统单位申报项目。
2、纳入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全额预算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由于其科研经费已从部门预算中列支,本计划可以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批立项,项目所需经费需从单位部门预算中申请列支。
3、已承担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到期验收但尚未验收、已组织验收但没有通过验收、或者在研项目申请延期的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五、申请材料
(未完,全文共25559字,当前显示144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