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2010年度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扶持申请指南
二○一○年十月
目
录
1、新能源产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专项扶持计划
2、国家/省级项目配套扶持计划
3、新能源产业工程实验室扶持计划
4、新能源产业工程中心扶持计划
5、新能源产业重大建设项目扶持计划
6、太阳能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扶持计划
7、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扶持计划
8、储能电站示范项目扶持计划
9、新能源学科建设扶持计划
1、新能源产业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专项扶持
计划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深府[2009]23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我市组织实施深圳市新能源产业高技术产业化专项,主要资助以新能源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新能源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有关事项如下:
一、重点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太阳能、核能、风能、生物质能、储能电站、新能源汽车等新能源产业重点发展领域的产业化项目,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控制系统等。
二、资助方式
资助方式。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政府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予以支持。
投资资助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前景等要求,分档给予补助支持。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化项目建设所需成套装置、设备仪器以及必要的软件及技术购置等。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
2、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新能源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60%以内。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
2、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安全生产等要求;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至少一项发明专利;
4、实施新能源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
5、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时限未超过两年,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所需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
四、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新能源产业扶持计划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式十份,附提交文件目录,装订成册),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提出的背景与意义
包括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2、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发展规划及战略、在行业内的地位、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经营业绩(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率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股3
东概况、已通过的有关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银行资信情况及近年来主要科研成果等;
3、项目的技术基础
包括研发团队情况,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4、项目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工程和主要设备选型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招标内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及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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