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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操作指引(试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实施操作指引(试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二○一三年四月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操作指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核.........................................3第三章有条件建设区使用.............................................4第四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6第五章附则........................................................10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操作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2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基础设施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5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7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结合当前我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指引定位】

本指引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内部各处室、管理局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相关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规划层级】

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分为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个层级。其中,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确定全市各类用地指标、片区划分、中心城区和各片区指标分解、中心城区用地布局;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片区各类用地指标及用地布局。

中心城区包括原经济特区内四区,分别是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和盐田区。中心城区外包括四个片区(附件1),分别是宝安片区(含龙华新区)、龙岗片区(含大鹏新区)、光明片区、坪山片区。

第四条【实施部门】

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和审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各管理局负责所辖区域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指标控制】

规划实施期间,市、片区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操作指引(试行)

规划实施期间,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其他建设用地规模等预期性指标,要通过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土地供应等措施促进实现。

规划实施时,城乡建设用地可用于交通水利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内部地类可互相调剂使用,交通水利用地与其他建设用地可互相调剂使用,申报用地时按其实际用途报批。

第六条【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按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期间可能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工程清单”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处理:

(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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